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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幼兒教育學會第十屆會務組織系統表

【彰化縣幼兒教育學會】會務織職務分配表

理事長:代表會對外行使權利,對內授權各組行使會務發展

總幹事:聯絡會內一切行政工作及各組辦理活動聯絡事宜

常務理事:負責轉導各組工作之推展

常務監事:負責自己組內工作的推動

理監事:負責自己組內工作的推動

一、會務發展組:

   1.吸收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審核整體名冊。

   2.舉辦本會各項表揚活動及聯誼活動。

   3.研擬會員福利辦法。

二、公共關係組:

   1.對外及向上級單位爭取各項活動經費。

   2.舉辦會與會各項聯誼活動。

   3.負責協助辦理各項活動場地租借。

三、研究出版組:

   1.擬定會務年度各項研習活動。

   2.辦理有關學術講座及座談會。

   3.各項研習活動、會務刊物等資料整理、編輯及製作。

四、組織訓練組:

   1.舉辦幼教人員研習及幼教人員在職進修。

   2.聯繫幼教同仁相互觀摩研究及國內外參觀活動。

   3.接受政府主管機關委託,從事幼教學術工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成立時訂名為中國幼稚教育學會台灣省彰化縣支會,於民國八十九年更名為彰化縣幼兒教育學會(以上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結合幼教同仁研究提升幼教學術,發展幼兒教育,增進幼兒福利與宗旨。

第三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台灣省彰化縣政府所在地,會址隨理事長之地址為主。

‧第二章 會務

第四條 本會會務如下:

一、研究有關幼教學術。

二、舉行幼教有關之學術演講及座談會。

三、蒐集各國幼稚教育及兒童福利事業並介紹有關資料。

四、聯絡有關事業機構、幼教專業、家長及幼教同仁之特長以備同業諮詢。

五、籌設幼教資料館並經常徵集圖書教具玩具以供參考。

六、聯繫各幼教同仁互相觀摩研究。

七、接受政府主管或有關幼教行政機關或幼教團體之委託從事專題研究。

八、舉辦幼教研習及幼教工作人員在職進修。

九、協助會員介紹工作。

十、其他有關幼教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為1.一般會員 2.團會會員 3.名譽會員 4.贊助會員。

第六條 會員資格:

一、凡從事幼教工作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審查合格者得為本會一般會員。

二、凡與幼教有關之機關學校或學術團體由會員介紹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凡對幼教事業或學術有特殊貢獻由會員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得為本會名譽會員。

四、凡對幼教事業有興趣以動產或不動產樂捐本會者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

一、新會員申請入會,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交會費後,即為本會會員。

二、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第八條 會員退會:

一、本會會員有自願退會者應具函申請理由,並經理事會認可方得退出。

二、本會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組織或破壞本會名譽者,經理事會議通過,得予警告或除名,惟除名處分應提會員大會違認。

第九條 本會會員應有左列之義務:

一、遵照本會會章及議決案。

二、擔任本會所推定之職務或指派之任務。

三、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本會會員應享左列之權利:

一、一般會員及團體會員有發言權建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二、名譽會員、贊助會員、有發言權及建議權。

三、本會各種會員均得享受本會所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一、通過及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監事。

三、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組織理事會、監事會均為義務職。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理事互推之,綜理一切會務,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推之組織常務理事會理事長為當然主席。

第十六條 本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推之。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任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二年。

第十八條 本會理監事有左列事項之一者應予解職。

一、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予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決定會務方計擬定工作計劃。

二、召集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會議決議。

四、擬訂預算及製訂報銷。

五、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六、其他有關會務事項。

第二十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二、監督會務。

三、調查及處理有關紀律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廾一條 本會設財務委員三人組織財務委員會,理事長為當然委員,另由理事提名兩人,經理事會通過後擔任之,掌理本會財務保管及籌募經費事項。

第廾二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秉承理事長之命執行會務。

第廾三條 本會設會務展、組織訓練、研究出版、公共關係四組,各組設組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總幹事提請理事會通過聘任之。

第廾四條 李美慧女士為本會創會會長,各屆卸任理事長為當然顧問,並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名譽理、監事、顧問並設各種委員會。

‧第五章 會議

第廾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經理事會會議決得延期舉行,或臨時召集之。

第廾六條 本會理監事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費

第廾七條 本會各種會員繳納會費如左:

一、一般會員入會時繳入會費壹佰元,每年繳常年會費伍佰元。

二、團體會員入會時繳入會費陸佰元,每年繳常年會費參仟元。

三、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不繳會費。

四、各級學校附設幼稚園依班級數繳常年會費,每班壹仟元,最高參仟元。

第廾八條 凡會員每年九月底前未繳會費者,即停止會員權利,若經補繳會費,始可行使會員權利。

第廾九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經理監事會通過籌募經費其用途由理監事決定之。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會因故解散時,其財產及基金應歸屬所在地之政府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一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監事之決議提出修正意見或經會員十人之簽署提出修正意見交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修正之。

第卅二條 本會各辦事細則另訂之。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政府主管機關核備,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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